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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国高企业相关优惠政策
- 发布时间:2023-03-01 浏览量:357
根据《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》(厦委发[2019]17号),在“三高”企业就业且年薪达到社平工资1.5倍(以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收入为准)的各类人才,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、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,可在企业法人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。
根据《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》(厦府【2018】111号)“第九条”鼓励企业人才规定:2018年-2022年,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,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,其员工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,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,可以落户本市。